案情回放:
宋嘉和李军是高中同学。2002年,两人同时考上了首都师范大学,宋嘉学的是汉语言文学专业,李军则主攻数学,同学兼同乡的身份让两人在陌生的都市中自然地凑到了一起,在朋友和同学的眼中,两人俨然成为了一对情侣,只有宋嘉和李军清楚,两人之间的感情一直处在恋人未满的状态上——知己。
大二那年,李军在宋嘉的指导和鼓励下成功攻下了其心目中的女神——李军班上的班花张倩。自此,李军的空闲时间都用来陪女朋友,和宋嘉之间自然有些疏远。毕业后,张倩去了澳大利亚读研,两人的爱情也走到了终点。
第一次失恋,李军痛彻心扉,宋嘉则一直陪在他身边给予支持和鼓励。2006年6月,李军和宋嘉都按照政策回原籍任教,接触更加频繁。2010年底,李军的父亲生病住院,被查出肺癌晚期,为了给父亲治病,李军一家耗尽了积蓄,四处举债。在此情况下,宋嘉主动拿出了工作几年存下的15万元,借给李军给父亲治病,感动之余,李军于2010年12月3日给宋嘉写下了欠条,写明两年内将欠款还清。
三个月后,李军的父亲病逝,宋嘉作为朋友尽量提供帮助。患难时刻宋嘉的雪中送炭让李军感慨万千,觉得如果日后自己能有宋嘉这样善良的妻子,一定会有幸福的生活。为父亲料理完后事之后,李军向宋嘉展开了追求,宋嘉成了李军的女友。
因为彼此了解,李军和宋嘉之间少了恋人之前的争吵,却多了很多默契。2012年6月1日,李军和宋嘉领取了结婚证。
虽然家中负债不少,但好在十年前李军的父母就为其置备下了一套78平米的两居室作为婚房,就这样,李军和宋嘉开始了共同的生活。或许因为彼此熟识地没了顾忌,宋嘉总觉得李军对自己不够关心,时不时的在心里怄气。工作上两人一样繁忙,可李军完全是个甩手的掌柜,大事小事全不操心,因为之前为父亲住院欠下了不少债务,李军婚后的工资全自己攒下来用于还债,几乎没有向宋嘉交过生活费,诸多不满让宋嘉心情抑郁,终于在一次争吵中全面爆发。宋嘉指责李军没有尽到做丈夫的责任,铁公鸡一样一毛不拔,李军却有自己的一套想法:“婚前你就知道我欠着债,既然结了婚,还分得那么清楚干什么?跟你结婚我就不用还债了?早知道这样干吗不去找个大款?!”李军毫不示弱的态度惹怒了宋嘉:“还债?你还欠着我的债呢!钱呢?”“放心,欠你的钱一定还!”••••••两人互不相让,最终,李军负气为宋嘉写下了“认可婚前欠款,确定还款”的欠条,摔门而去,留下宋嘉一个人在家里掉泪。
此后,李军收拾东西搬去了母亲家里,才结婚半年的夫妻俩开始了冷战。期间,双方父母从中调和,终于让两人重归于好,李军承诺日后替宋嘉多分担家务,也同意每月交给宋嘉1500元的家庭开销,剩余工资则自己保管还债。宋嘉觉得自己赢得了小小的胜利,见好就收,但伤心之余,宋嘉心里有了防备,将李军吵架时负气写的欠条保存了起来。
李军在工作之余和同事办了一个数学培训班,长期辅导小学、初中的数学,收入颇丰。宋嘉怀疑李军早已还清了之前的欠款,只是借此保持和自己的财务独立,所以总是去培训班里转悠,希望能了解到丈夫的实际收入。没想到,却意外发现了李军的婚外情。
2012年12月24日晚,李军告诉宋嘉自己要补课,晚些回家。宋嘉觉得奇怪,便到补习班一探究竟。补习班里的确在上课,但补习的老师不是李军,宋嘉见李军的电脑开着,便翻看了里面的QQ聊天记录。让宋嘉意外的是,李军在学校时的女友张倩早已回国,两人几乎每天都在网上聊天,亲密程度不亚于情人。从记录中可以看出,当晚两人相约共进晚餐。
等李军回家时,看到的是宋嘉留下的离婚协议书。自知理亏,李军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下了名字,并自愿补偿了宋嘉5万元精神损失费。次日,李军和宋嘉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虽然拿到了李军给的补偿款,宋嘉还是觉得在这场婚姻中自己亏大了。此时,宋嘉想到了李军之前写下的欠条,便一直诉状将李军诉至法院,索要15万元的欠款及利息。
庭审期间,李军承认了自己婚前向宋嘉借款的事实,但他表示,宋嘉和自己结婚后,夫妻之间财产共有,宋嘉已无权再向自己索要欠款。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军在婚前向宋嘉结婚后,两人之间即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这笔欠款并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且李军主张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于法无据,故判决李军偿还宋嘉15万元借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判决宣告后,李军和宋嘉均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不上诉。
(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和债主结婚 不影响债务效力
李军将自己的债主宋嘉娶回了家,两个单身的人组成了一个家庭,对于之前李军对宋嘉欠下的债务是否仍旧存在,众人说法不一,很多人从情理上思考,坚定的站在了李军的一边,认为既然两人合为一家,彼此之间的债务自然消除。实则不然,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制度,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这种保护,包括其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本案中,李军虽然与宋嘉组成了家庭,但因李军所借欠款是属于宋嘉的婚前个人财产,两人已经在婚前就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并不随着两人之间形成的婚姻关系而消失,李军所持的“妻子是我的,妻子的财产也一样属于我”的观点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必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李军与宋嘉离婚时,曾自愿支付宋嘉五万元的离婚损失费,主张以此来抵消部分债务,于法无据。因为李军支付宋嘉的五万元是两人婚后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李军自愿支付宋嘉这笔钱,是两人合意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与之前李军对宋嘉的欠款无关。除非经宋嘉本人同意,否则李军主张以此来抵消其对宋嘉的婚前债务,一样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不仅如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致使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自然毁损、消耗或者灭失的,如果日后两人离婚,财产减损的一方可要求对方在离婚后进行赔偿,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对方不得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抵偿。因为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与两人共同所有的婚后财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财产范围,彼此之间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冲抵和消融。
婚后夫妻间出具借条 效力如何认定?
如果李军是在与宋嘉结婚后而向宋嘉借款,那么债务的效力又该怎么认定呢?对此,本案的主审法官给出了明确的回答:如果李军与宋嘉的婚后财产时共同所有,那么因共同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并不属于民法中认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为这种情况下两人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均具有占用和处分的权利,而且这种所有权是及于全部婚后共同财产的,此时夫妻中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一方离婚后据此主张债权,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这笔钱并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只要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则应视为夫妻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相反地,如果李军和宋嘉在约定两人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大众常说的“AA制”,则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无论这笔借款用作何途,夫妻之间均形成了民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出借钱款的一方可依据协议向另一方主张权利。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法律承认的“AA制”仅限于夫妻双方有书面财产约定协议的情况,夫妻双方口头约定的,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从而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