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行业越来越不景气,公司从瑞典进来的太阳能背板大量堆积在仓库,现只能贱卖”,原告代理人无奈地向法官陈述。由于光伏行业不景气,作为生产太阳能背板材料的某柔性材料公司将某光伏企业诉至顺义法院,要求被告某光伏企业支付剩余的太阳能背板材料的成本价值作为违约赔偿。
原告某柔性材料公司诉称:2011年,原告与某光伏企业签订《采购协议》,约定被告从原告处采购149992平方米的太阳能背板。该协议约定:在产品从瑞典抵达原告公司的工厂后,被告根据销售情况分批次向原告下达采购订单并交付该订单货款。从产品到达中国大陆开始,被告6个月内采购完根据协议要求所生产的全部产品。如果有剩余,被告必须在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原告所剩余产品的成本价值作为赔偿。《采购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安排生产,合同约定的149992平方米的太阳能背板已于2011年12月全部到货并储存在原告的仓库。但被告仅采购了1000平方米的太阳能背板,就不再继续采购。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148992平方米的太阳能背板材料的成本价值作为违约赔偿。
被告某光伏企业答辩称:首先,原告并没有按照《采购协议》中约定的规格进货,系原告违约在先。其次,从原告处采购的1000平方米太阳能背板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所以没有续行采购。再次,原告要求按照剩余产品的成本价值作为违约赔偿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根本不存在剩余产品,原告已经将库存货物销售他人。最后,众所周知,涉案标的属于光伏产品。2011年欧盟和美国提起对中国光伏行业的双反调查,给中国的光伏产业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原告作为欧盟背景的企业非常清楚该行业的动向,在与被告签署完《采购协议》后,因为上述背景原告没有向被告发货,目的是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
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称《采购协议》中约定有质量异议期,在超过质量异议期很长时间后被告才提出质量问题。被告不再履行《采购协议》的真正原因是光伏行业不景气,被告用从原告处购进的太阳能背板所生产的货物没有市场需求。本案系被告单方面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