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在线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奇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有了终审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奇虎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连续十五日刊载消除影响的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四十五万元的判决。
百度公司诉称:2012年,奇虎公司和奇智公司经营的360安全卫士在百度网(www.baidu.com)搜索结果页面上有选择地插入了红底白色感叹号图标作为警告标识,以警示用户该搜索结果对应的网站存在风险,但是,360卫士对google等搜索结果中出现的相同网站却没有进行插标,而且,奇虎公司不仅进行了插标,还逐步引导用户点击安装360安全浏览器,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服务对其浏览器产品进行推广。2012年,奇虎公司在其网址导航网站(hao.360.cn)网页上嵌入百度搜索框,改变了百度网在其搜索框上向用户提供的下拉提示词,引导用户访问本不在相关关键字搜索结果中靠前位置的、甚至与用户搜索目的完全不同的奇虎公司经营的影视、游戏等页面,获得更多的用户访问量,并且在网络用户仅设置搜索方向、并未输入相关关键词的时候也进入奇虎公司的相关网页。百度公司认为306卫士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10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奇虎公司在百度搜索结果页面上的插标行为和在网址导航网站修改下拉提示词、劫持流量的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奇虎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连续十五日在360网首页显著位置刊载消除影响的声明,赔偿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经济损失四十万元、合理支出五万元。
奇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认为:奇虎公司并不特定地针对百度搜索结果网页进行插标,360安全卫士的插标是保障网络安全的必要的正当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搜索框不同于百度搜索引擎,本身没有自动显示下拉提示词,奇虎公司因此在百度搜索框设置了下拉提示词。下拉提示词并不能决定用户访问行为,制作下拉提示词并不属于搭便车的行为,也不构成对百度搜索流量的劫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互联网经营者在经营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和平共处原则、自愿选择原则、公益优先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竞争应当遵守的上述五项基本原则基础上,应当认为:虽然确实出于保护网络用户等社会公众的利益的需要,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特定情况下不经其他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同意,也可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运行,但是,应当确保干扰手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否则,应当认定其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违反了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竞争应当遵守的基本商业道德,由此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前述规则可以简称为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在本案中,360卫士被诉的插标行为和修改搜索框提示词的行为干扰了百度搜索的正常运行,而且奇虎公司并未证明上述行为确系保护网络用户的安全所必需,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判决确立了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在竞争过程中应当遵守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有利于规范互联网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持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正常竞争秩序。